南通市建筑节能协会会费缴纳暂行办法
(2016年3月30日会员大会通过)
根据章程第【十四条】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1、会费缴纳标准: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:每年伍仟元;理事单位:每年叁仟元;单位会员:每年贰仟元。
2、缴纳方式:会费缴纳按照日历年度计算,不满一年但超过6个月的,按一年计算,不足6个月的,减半缴纳。每年3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入会会员在入会后2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
3、上年度会费和协会取得的其他收入减去开支后的结余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,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可以减免本年度会费缴纳义务(全体会员按照同比例减免缴纳标准)。
4、上年度会费和协会取得的其他收入减去开支后的结余额不足人民币3万元的,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可以适当增加本年度会费缴纳标准(全体会员按照同比例增加缴纳),但追加支付比例如需超过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标准50%的,应经全体会议通过。
5、年度中,因正常使用协会经费不足支付开支的,由理事会会员研究决定,临时追加支付本年度会费(全体会员按照同比例增加缴纳),但追加支付比例如需超过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标准50%,应经全体会议通过。
6、本办法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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